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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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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陈培双)
  • 2023-05-11 09:03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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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培双(身份证号:440582********693X):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3〕00670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3〕11939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3年2月6日10时01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汕头市金平区外马路市中心医院北门侧执法检查时,陈培双驾驶粤DUW275小型轿车从潮阳关埠搭载2名乘客到汕头市金平区外马路市中心医院,协议运费往返共250元,并于行程结束后支付运费给司机。司机陈培双现场无法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且拒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粤DUW275小型轿车,执法人员现场告知陈培双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执法不服或异议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陈培双陈述执法人员无故扣他的粤DUW275小型轿车。陈培双使用粤DUW275小型轿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被查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粤DUW275车辆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三、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1日    

    公告(陈培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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