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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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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关于实施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相关行政处罚的公告
  • 2023-04-12 14:5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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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粤交法〔2023〕71号)《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97号)精神,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委托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委托情况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具有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二)对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日发班次下限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客运)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三)对由省级航道部门负责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报送的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四)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的行政处罚;

      (五)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或者未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的行政处罚。

      其中,第(一)、(二)、(三)项为继续委托实施事项,第(四)、(五)为新增委托实施事项。

      二、委托期限

      第(一)、(二)、(三)项委托事项实施期限自2023年2月15日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相关内容废止之日止。

      第(四)、(五)项委托事项实施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止。

      三、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对委托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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