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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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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林广胜)
  • 2023-04-10 15:2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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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广胜(身份证号码:440521********2811):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3〕00488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汕交责改〔2023〕12004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2年12月23日9时33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汕头火车站站前广场落客区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林广胜使用粤D67C88小型轿车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林广胜驾驶粤D67C88小型轿车载乘客1人由金珠小学(北门)西侧到汕头站,到达目的地后,乘客手机的“哈啰”网约车平台显示此次运费人民币6.15元。林广胜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粤D67C8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林广胜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其在2023年1月5日向我局举报粤U5S097小型轿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且被我局成功查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委托书、订单详情、局群众投诉登记表、个人申请书)、证件资料、车辆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按照《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为(对个人)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10日      

    公告(林广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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