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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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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阮定鑫)
  • 2023-04-03 16:5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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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阮定鑫(身份证号码:362329********1138):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3〕0045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粤D1N983小型轿车于2023年03月01日在泰山路汕头火车站站前广场落客区前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阮定鑫驾驶粤D1N983小型轿车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通过“花小猪”网约车平台约到该车,由海弟注塑机加工厂南侧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南路汕头站,检查时乘客手机“花小猪”网约车平台显示该程运费为51.90元。阮定鑫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粤D1N983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此项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首次查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拟责令改正,并处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明及证件资料、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花小猪”相关情况的报告、视频资料、涉案车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3日                           

    公告(阮定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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