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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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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林广胜)
  • 2023-02-16 11:37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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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广胜(身份证号码:440521********2811):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邮寄及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汕交违通〔2023〕00074号)及《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粤汕交强处[2023]00033号),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林广胜于2022年12月23日在汕头火车站站前广场落客区涉嫌有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67C88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该车载有乘客1人,乘客是用手机通过“哈啰”网约车平台约到该车,由金珠小学(北门)西侧到汕头站,到达目的地后,乘客手机的“哈啰”网约车平台显示此次运费人民币6.15元。现场司机林广胜现场不能提供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粤D67C88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林广胜本人,本次运费由“哈啰”网约车平台收取该程费用后,再返还部分费用到林广胜的账户。林广胜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粤D67C8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林广胜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5月11日有相同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其在2023年1月5日向我局举报粤U5S097小型轿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且被我局成功查处,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从轻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委托书、订单详情、局群众投诉登记表、个人申请书)、证件资料、车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涉嫌使用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3日对你的粤D67C88小型轿车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文号:粤汕交强措(2022)3000545号)。现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扣押。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16日

      公告(林广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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