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分享到:
索引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1-27
主题分类: 主题词:
“一路两方”加强联合巡查,及时消除桥下空间安全隐患
  • 2025-11-27 17:14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   日前,为进一步推动《汕头市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安全管理利用办法》落地实施,更好助力“百千万工程”,推动城乡面貌连线连片提升,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高速公路大队会同潮汕环线路政大队到S85潮汕环线高速K63+000m练江1号桥7号桥墩至9号桥墩进行桥下空间联合检查。联合执法队伍现场发现8号桥墩的水泥防撞墩已被人为拆除,现场存在施工痕迹。


    图片1_副本.png

    联合执法队伍对涉案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图片由高速公路大队提供)


      执法人员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林某到场配合调查。经调查,该施工项目是金浦街道堤顶路改造项目配套工程,林某是肇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是该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前期施工准备工作中,该公司施工人员未经同意擅自将S85潮汕环线高速K63+000m练江8号桥墩水泥防撞墩拆除,涉嫌存在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公司路政工作人员现场予以确认该事实,同日该公司向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提供了《定损清单》。《定损清单》标明:损失的项目位于练江1号桥8号墩,属桥墩防撞设施,损失价格为1910.27元。


    0709f0d821591712d4f7aa83c74c7ea.jpg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对涉案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图片由高速公路大队提供)


      肇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属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违法程度属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路路政序号8)的规定,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目前,水泥防撞墩已恢复原状。


    pic_副本.jpg

    涉案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水泥防撞墩已恢复原状(图片由高速公路大队提供)


      法律链接: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桥下空间属公路用地,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不同程度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温馨提示:桥下空间是公共基础设施,需共同维护。若发现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属地公路路政和交通执法部门举报,共同守护交通安全。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