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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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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104瓶危化品,涉嫌危险驾驶罪,启动“两法衔接”移送,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 2025-10-16 16:24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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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查处了一宗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该车辆非法运载104瓶充装满气体的罐装气瓶。经调查取证,发现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主动对接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在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的指导下,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启动“两法衔接”成功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这是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成立以来第一宗通过“两法衔接”手续正式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受理该案件并立案,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实现了我市在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追究方面“零的突破”。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品行为的高压态势,深化多部门联合惩戒,进一步遏制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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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涉案车辆和当事人展开调查(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2025年7月24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执法人员在汕头市龙湖区汕樟北路下埔桥附近巡查时,发现一辆粤U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形迹十分可疑,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实施检查。经现场清点,车内装载104个罐装气瓶,其中罐装氧气瓶(容积40升)97个、罐装氧气瓶(容积10升)3个、罐装二氧化碳瓶(容积40升)2个、罐装氩气瓶(容积40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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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车内装载的罐装气瓶(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经询问调查,粤UTVXXX轻型厢式货车是驾驶员朱XX向其亲戚购买,车主是其亲戚,车上所载气瓶均装满气体,是其本人向汕头XX厂购买,准备运往潮州市饶平县,用于家里切割、电焊和培育虾苗使用,其提供了购买气体所付货款的微信支付凭证。驾驶员朱XX现场无法出示该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证》、本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现场扣押该车辆,作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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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扣押该车辆,作进一步调查(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车所载气体进行抽样检测,确认抽取的样品主要成分为氧气、二氧化碳、氩气,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清单目录》内管控物质。经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广东XX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朱XX非法运输危险化学现实危险性评估报告》结论为:朱XX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造成的“现实危险”行为的危险程度为“高度危险,风险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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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载气体进行抽样检测(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因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和涉案车辆均未取得相关许可和证件,朱XX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粤交执〔2019〕31号),其行为已符合危险驾驶罪移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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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召开案情分析会,对推进案件移送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图片由执法管理科提供)

      

      因案情重大、复杂及性质认定存在难点,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严格按照粤交执〔2019〕31号文要求,在移送前向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发送了《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咨询函》,就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保全等问题主动咨询。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高度重视该起移送案件办理工作,积极推动各部门协同合作。市检察院及时牵头召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召开协调会,就“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要求、现实危险性评估尺度”三个关键问题进行研讨并形成一致办理意见,为高效开展移送工作提供了权威指引。按照市检察院出具的《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意见,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加强与市公安局的沟通协调,及时完善相关材料,正式完成案件移送,并按规定向市检察院备案。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此案的成功移送标志着我市交通、检察、公安等部门在“两法衔接”工作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着积极推动作用。接下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相关机制,积极推动移送,不断提升行刑衔接、联合惩戒合力。


      温馨提示:

      非法运输瓶装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具有极大危害性,在运输过程中若受到剧烈撞击或高温暴晒,可能导致瓶体破裂或压力升高引发物理爆炸。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以后,不但造成设备损毁,而且还会波及到周围的设备、建筑。其爆炸的碎片能飞出数百米,并能产生巨大的冲击波,其破坏力与杀伤力巨大;压力容器发生爆炸还会使有毒物质或者易燃物质外泄,引发重大火灾或者二次事故。在此我们呼吁:为了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运输瓶装氧气等危险化学品需要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需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需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等证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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