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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6-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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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平台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客运经营行为,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025年6月18日,汕头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官网正式发布《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旨在规范汕头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加强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安全监管,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共有7条,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止。
一、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正)等规定。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及其相关参与者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驾驶员)、合乘者(即乘客);其中,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私人小客车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
三、合乘平台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对平台使用者实行实名注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提供合乘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和乘客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保障线上信息和线下驾驶员、车辆、乘客信息一致,并依法保护合乘各方信息安全。
(二)建立并落实合乘服务提供者信息和车辆状态动态核查机制,定期核查清理在平台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对拟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按规定进行背景审查。
(三)提供服务软件既有私人小客车合乘功能又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功能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功能应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功能分别设置。
(四)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计算分摊费用,明确定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为同一车辆提供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每日不超过四次;其中有跨城出行服务的,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每日不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每次合乘出行不得超过两批次乘客。
(六)建立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受理并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七)做好合乘出行管理,根据监管需要,配合政府部门调取查阅合乘出行相关数据信息。
四、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使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
(二)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如实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外观照片、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应与合乘平台线上发布的信息一致。
(四)提供合乘出行服务每日不超过四次;其中有跨城出行服务的,提供合乘出行服务每日不超过两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不得同时利用不同合乘平台变相实现多批乘客合乘。
(五)除通过合乘平台明示的合乘分摊费用外,不得要求合乘者分摊其他费用。
五、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客运经营行为,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合乘各方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检查,提供合乘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指导意见,对非法营运行为或合乘出行行为进行认定,对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跨城合乘出行的,起始地对合乘费用标准、合乘出行频次有不同规定的,可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