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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4-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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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辖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阶段来,全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运输整治联合执法行动部署,坚持“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打防并举、综合施策”的工作思路,积极会同辖区公安交警部门以全市10个联合稽查点为主阵地,紧盯高风险车辆,采取驻站守点检查和路面执法巡查相结合、“白+黑”不间断执法的方式,加大联合查点以及辖区客运枢纽、高速公路收费站等重点区域及周边的执法力量投入,持续加大路面巡查管控力度,严查非法营运、“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3月13日以来,全市共出动交通运输执法人员1783人次,检查车辆579车次,依法立案查处非法营运案件13宗。
交通运输执法、交警部门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开展夜间联合执法行动(图片由高速公路大队提供)
非法营运+超员,联合严查严处
3月19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金平大队联合公安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在大学路附近开展夜间联合执法检查,粤DPN2XX、粤VY89XX两辆社会车辆涉嫌非法营运和超员被查获。经核查,粤DPN2XX小型客车核载7人,实载10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郑某信承认该行程由乘客林某为其他9名乘客代为联系,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前往揭阳市揭东区地都镇。林某与司机协议本程运费为20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涉案驾驶员进行调查询问(图片由金平大队提供)
粤VY89XX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7人,实载19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经询问司机及乘客,证实该行程是司机郑某雄驾驶粤VY89XX中型普通客车搭载18名乘客从汕头市金平工业区益发厂往揭阳市地都镇乌美村。该行程由其中一名乘客组织其他17名乘客乘坐该车,并与司机协议该程运费为30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
联合执法队伍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图片由金平大队提供)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乘客自觉抵制“黑车”、不乘坐“黑车”(图片由金平大队提供)
驾驶员郑某信、郑某雄现场均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同时涉嫌超员,交通运输执法和交警部门依法对两车涉嫌非法营运和超员作出相应处罚。
强化协同作战,凝聚共治合力
3月18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接市交警支队龙湖二中队移交线索:交警部门在黄河路与庐山路交界处检查时,发现粤DKS0XX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接通报后,龙湖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司机邱某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2025年3月18日7时35分左右,邱某驾驶粤DKS0XX小型普通客车载有乘客4名,4名乘客均在汕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门口上车,准备前往潮汕路华新城后面的某塑胶厂。邱某与汕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协商运费是接送每名乘客单程一趟10元,接送完成后费用再由汕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邱某。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涉案驾驶员进行调查询问(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3月19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高速公路大队接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移交线索:交警部门在汕汾高速外砂收费站出口检查时,发现粤D498XX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接通报后,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高速公路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对司机林某帆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3月19日15时51分,林某帆驾驶粤D498XX小型普通客车载客5人从福建省诏安县到汕头市。其中一名乘客林某证实,与司机约定行程结束后支付运费70元,目前未支付;另一名乘客张某证实,已向司机支付运费70元。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涉案驾驶员进行调查询问(图片由高速公路大队提供)
驾驶员邱某、林某帆现场均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对两位司机作出相应处罚。
“黑车”非法营运既扰乱了正常的客运秩序,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直是交通、交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下一步,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联合交警部门聚焦重点道路、重点车辆、重点任务,不断完善联合研判、行动会商、信息共享、线索研判、案件移交、溯源追查等工作机制,保持严查严处高压态势,常态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严查严处非法营运、“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普法链接:
Q1、什么是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Q2、非法营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