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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3-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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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1日上午11点23分左右,司机吕某驾驶苏A7F7XX(苏G60XX超)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至广东汕头濠江高速收费站出口,经过濠江收费站称重检测车货总质量为170850kg,当事司机吕某不顾收费站工作人员劝阻,擅自驶离收费站至某风电广东有限公司内。收费站工作人员随即报警处理,并报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高速公路大队。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接报后,迅速组织执法队伍前往某风电广东有限公司对当事司机吕某进行立案调查。当事司机在面对执法人员询问时,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一问三不知,且情绪激动,不顾车辆及货物自行离去。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涉案大件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图片由高速公路大队提供)
随后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通过当地派出所对当事司机吕某进行传唤,并在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调查。经吕某供认,其是由车属单位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苏A7F7XX(苏G60XX超)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齿轮箱从南京天长收费站驶入高速至汕头濠江收费站,最后到目的地某风电广东有限公司。对于车货总质量,车货出场是否过磅等情况均不知,吕某提供的苏A7F7XX(苏G60XX超)重型半挂牵引车(大件运输)超限运输通行证显示载货名称为减速器,许可车货总质量为99吨,与实际载货物品及总质量均明显不符。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涉案司机进行调查询问(图片由高速公路大队提供)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向某风电广东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并落实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物流部调查该货物的具体情况。经该公司物流部负责人杨某证实,苏A7F7XX(苏G60XX超)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该趟货物的名称为本齿轮箱主体,杨某提供了该物品的技术指标及图纸,该物品质量达133吨。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前往某风电广东有限公司物流部调查该货物的具体情况(图片由高速公路大队提供)
交通执法人员在固定有关证据后,通知车属单位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前往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配合调查。经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承认,吕某是该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苏A7F7XX(苏G60XX超)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齿轮箱从南京天长收费站驶入高速至汕头濠江收费站,目的地是某风电广东有限公司;运载货物的源头厂家是某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车货出场没有过磅。王某向交通执法人员提供了运输协议及交货单等资料。
车属单位法人代表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调查(图片由高速公路大队提供)
经调查核实,苏A7F7XX(苏G69XX超)的轴数为8轴,苏A7F7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装备质量是10600kg,苏G69XX超的装备质量是20000kg,主齿轮箱本体-南高齿质量是133吨,车货合计总质量达163.6吨。苏A7F7XX(苏G69XX超)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取得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苏A7F7XX(苏G69XX超)重型半挂牵引车(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2024版)的相关规定,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对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拟责令改正,并处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罚款。王某对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调查结果及行政处罚没有异议。
该案中,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一并调查货运源头单位线索和运输单位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线索,上述线索已移交车辆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
法律链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属于超限运输车辆,经许可后行驶公路的行为。
第九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大件运输的承运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三十二条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路线、起讫点、装载方式、装载物品发生变化的,承运人应当重新提出许可申请,申办新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及相关治超管理工作的要求,严格执行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对途经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应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