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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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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全力规范网约车营运市场秩序
  • 2024-12-11 19:2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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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加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网约车营运市场秩序,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2024年12月1日起,市交通运输执法局组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项整治行动。截至12月10日,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累计查处网约车非法营运案件45宗,立案调查网约车平台违规经营案件一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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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组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项整治行动(图片由港航大队提供)


      坚持“三个突出”,全方位开展专项整治

      突出重点违规经营行为。围绕媒体关注和市民群众反映的关于网约车非法营运的热点问题,重点打击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未取得合法资质,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网络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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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执法队伍聚焦三类重点整治内容,依法对驾驶员、乘客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图片由机动大队提供)


      突出重点监管区域。强化既往查处网约车案件的数据分析,梳理形成辖区网约车违规经营高发区域,将全市高铁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城乡接合部、学校、医院、酒店、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部位及周边路段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坚持“以点带面”“全面覆盖”,市、区两级同步整体推进专项整治情况。12月3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会同潮阳区交通运输局开展网约车客运市场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市、区两级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在潮阳高铁站及周边路段开展专项整治,现场查处非法营运案件2宗,其中网约车1宗,私人小客车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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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执法队伍积极开展“错峰执法”,加强重点部位及周边路段巡查监管(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突出重点时间节点。综合分析既往网约车违规经营规律,在落实一线执法队伍常态开展路面巡查的基础上,科学调配执法力量,积极开展“错峰执法”,重点加大“双休日”、午间、夜间休息时段的执法频次,提高路面见员率和管事率。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驻汕头站执法队伍,按照“当日动车不停运,执法监管不停歇”的要求,加大站点候客区及周边路段的巡查监管,确保了执法监管“不断档”。

      坚持“同向发力”,源头和末端联合监管

      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行业管理部门源头治理和执法部门末端监管同向发力。根据路面查处的非法营运网约车案件倒查派单平台,对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等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日前,市交通运输局针对相关平台汕头网约车订单合规率较低、违法违规率较高等问题,先后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长燃智享(宁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郑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义乌市腾飞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贵州小蜜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等7家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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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0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交通运输执法局联合约谈网约车平台企业(图片由执法管理科提供)


      12月10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交通运输执法局,联合约谈专项整治以来违规派单行为较多的网约车平台企业,通报近期网约车案件查处情况,要求企业加快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同时,要规范内部管理,积极配合交通执法部门调查,加强安全培训,妥善处置各类投诉,进一步提升营运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罚教结合”,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宣传教育贯穿交通执法全过程各方面。结合“2024年宪法宣传周”、第13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安全生产宣传月”“信用交通宣传月”等,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并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执法一线和服务窗口,加强对违规当事人的教育和乘客的宣传,讲清“法理”、讲透“道理”、讲明“情理”,引导交通运输从业者依法依规经营,文明高效服务,引导乘客认清乘坐“黑车”危害,选择正规出行方式,自觉抵制非法营运,切实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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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图片由机动大队提供)

      

             法律法规链接: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国家关于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求,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有关参数、性能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五)配置具备卫星定位、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等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

      (六)按规定购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七)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提供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网络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约成功后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三)不得将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未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

      (四)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

      第五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二)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未取得合法资质的;

      (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网络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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