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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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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汕头6部门联合印发管理实施细则
  • 2024-02-04 15:46
  • 来源:汕头政府网、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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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使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近日,汕头市交通运输局、汕头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商务局和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根据《实施细则》,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在汕头市注册的7座及以下纯电动新能源小客车,车辆轴距259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4年;外观与巡游车有明显差别,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其名下不得存在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车辆牌照、运价及从业资格证等信息。对于驾驶员不符合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为驾驶员提供线上服务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网约车经营者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络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方案确立和变更要提前15天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实施细则》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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