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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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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进一步做好《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6部门印发《关于列入<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重点治理清单的14类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不断提升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通知》中将“出租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列为重点治理清单第9类,具体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处罚标准如下:
第9类,出租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
(一)执法主体
市、区(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市、区(县)两级交通执法部门。
(二)法律法规依据
1.违反条款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2.行政处罚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标准
情形一: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第一次被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第二次被查处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八百元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第三次被查处;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4.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表现情形:出租汽车驾驶员有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十二个月内累计处罚满三次的。
处罚标准:吊销从业资格证。
情形二: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第一次被查处的。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第二次被查处;不配合执法调查的。
处罚标准: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道路运输证十日。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第三次被查处及以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处罚标准: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道路运输证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