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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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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货车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还涉嫌擅自改装,结果……
  • 2023-03-24 17:04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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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以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整治工作作为执法的重中之重,聚焦关键环节,紧盯突出问题,保持高压态势,严查严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

      近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机动大队在汕樟路与珠峰南路交界处一工地附近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工地内一车牌为粤DE7XXX的轻型厢式货车停靠在一辆工程车旁,疑似为该工程车加油,执法人员便上前亮证检查。经初步调查及司机谢某某供述,该轻型厢式货车车内装载有加油设备,车上装载有1000升柴油,柴油是司机谢某某从揭阳一加油站购买后运至该工地内供自己的工程车使用,本次承运人是司机本人。因当事司机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对粤DE7XXX轻型厢式货车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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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队员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查。(图片由机动大队提供)


      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司机无法提供购油发票,对购买柴油的加油站和日期也支支吾吾。执法人员看出其中端倪,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贯彻柔性执法理念,对司机做好普法教育工作,详细阐述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危害后果。最终,当事司机配合调查,供述其于当天早上驾驶粤DE7XXX轻型厢式货车,从汕头市区某加油站购买了1000升0号柴油装载上车后,运载至汕樟路与珠峰南路交界处一工地内给工程车加油生产,同时提供购买柴油的发票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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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作后续调查处理。(图片由机动大队提供)

      

           经立案调查,粤DE7XXX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林某某,实际使用人为当事司机谢某某,该车系谢某某去年向林某某购买,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本次危险货物运输与林某某无关。谢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谢某某本次违法行为属本年度首次查处,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谢某某自行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另外,谢某某涉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作后续调查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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