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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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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到龙湖区阿龙汽车美容服务部检查时,发现该服务部正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该服务部负责人谢某某提供的粤D87XXX小型轿车结算单显示,该服务部对该车进行了换前挡玻璃,下摆臂等维修作业,维修费用为1120元。经进一步调查,该服务部仍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9月8日,执法人员到阿龙汽车美容服务部检查后发现,该服务部存在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督促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整改期届满后,执法人员再次到该服务部检查,结果发现该服务部存在未备案仍违章经营的行为。
阿龙汽车美容服务部负责人谢某某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依法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消除突出安全生产隐患,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摸排行动,重点检查机动车维修业户未按规定备案等违规行为,同时督促企业对照合法经营要求开展整改。阶段来共摸排维修企业1080家,发放《致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的一封信》400余份。
法律链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