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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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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强化危运行业专项执法,春运期间累计查处危运案件19宗
  • 2021-03-02 14:53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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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阶段来,为维护春运期间特别是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营造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环境,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春运交通执法工作实际,保持高压和严打态势,严厉查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未随身携带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截止2月28日,全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累计查处各类危运案件1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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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5日至2月26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在安排好高速卡口联勤工作的同时,派遣两个中队的精干人员加强路面巡查执法,分别在泰山南路和汕樟北路查获粤D6A2XX、粤DAQ9XX两台非法运输柴油的轻型厢式货车。两台车均因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被执法队伍依法暂扣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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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运以来,全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持续加强对道路危险品运输的执法监管,累计检查危险运输车辆329台次,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品车辆19台,其中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件11宗,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案件5宗,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安全卡案件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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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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