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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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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举报非法危险品运输,严查!交通公安两部门双管齐下,严处!
  • 2020-12-31 17:46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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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机黄映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原想趁着夜间私自用未取经营许可的小货车运输液化石油气瓶被市民投诉举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快速反应,果断出击,最终其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被逮个正着并移交给公安部门作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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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18时33分,市交通运输法局机动大队执法人员接到局值班人员转接投诉称:在大学路附近有一辆车牌为粤D32MXX小型厢式货车涉嫌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瓶运输,要求查处。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快速反应,立即出动,迅速到大学路进行巡查并在被投诉车辆可能经过的路口进行蹲守。20时15分,执法人员在大学路与升业路交界处发现粤D32MXX小型厢式货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装有24罐满罐液化石油气(15公斤装23罐,5公斤装1罐)。经进一步调查,司机黄映某是粤D32MXX小型厢式货车的车主和本次危险品运输的承运人。24瓶液化石油气是黄某从揭阳砲台某充气站准备运往汕头市区中山路附近的6家餐饮店,运费每瓶5元。因司机黄映某现场无法提供粤D32MXX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该车至凤凰山路华侨停车场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该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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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平区公安分局鮀浦派出所及时受理移交案件,赶到现场将司机黄映某带走作进一步调查。事发当晚,涉案的液化石油气罐也已经交通执法部门协调及时安排汕头市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转运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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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黄映某涉嫌使用粤D32MXX轻型厢式货车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属本年度第一次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拟给予黄映某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

           目前,黄映某因涉嫌使用粤D32MXX轻型厢式货车非法从事危险品运输已被金平区公安分局鮀浦派出所拘留,案件的后续调查处理正在进行中。(机动大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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