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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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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一度停滞,造成预期的培训计划延迟。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转入常态化,加之高考结束和进入暑假期,我市驾培市场异常火爆。前期驾培人数积压和高考后大量新增人数的叠加,使得相关驾培机构培训车辆和专业教练紧缺。有些驾培机构想出了“绝招”—教练车不够,私家车来凑。连日来,交通执法部门“见招拆招”,集中开展驾培市场专项整治,多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和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被查处。
7月16日9时27分,龙湖大队交通执法人员在黄厝围信达驾校教练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驾校使用一辆未喷涂教练车统一标识、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粤D030XX小轿车正在从事驾驶教学活动。现场该车教练未能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扣押车辆作进一步处理。
7月16日10时49分,机动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在汕头市龙湖区流美村路通驾校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林福某使用粤DYA5XX小型轿车指导2名学员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科目二练习。现场教练员承认2名学员是汕头市路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学员,学费每人4200元,由汕头市路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收取。当事教练员也是汕头市路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员,教练员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经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查询不到粤DYA5XX小型轿车相关备案信息,粤DYA5XX小型轿车不具有统一标识。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扣押该车作进一步处理。
7月16日11时30分左右,机动大队二中队在汕樟路汕头市汕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场发现有四名学员使用一部无车牌无统一标识的红色轿车正在练习机动车驾驶活动。现场学员证实是汕头市汕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学员,正在进行科目二练习。经调查,该车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未有统一标识,车辆由汕头市汕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授权教练进行教学培训。该车教练现场不能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扣押该车作进一步处理。
7月16日16时01分,机动大队执法人员在柳河路公力驾校教学点执法检查时,发现辛辅某使用粤D3L6XX小型轿车从事学车教学活动(车上共有3名学员)。辛辅XX现场未能提供粤D3L6XX小型轿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教练指认3名学员在公力驾校报名学车,学费每人3400元,由公力驾校收取。经调查,汕头市公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证实粤D3L6XX小型轿车是公司实际使用,委托教练员辛辅某使用该车进行教学。经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查询不到该车的相关备案信息,粤D3L6XX小型轿车不具有统一标识。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粤D3L6XX小型轿车作进一步处理。
近期,金平大队在辖区内也先后查处汕头市隆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两部车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和未有统一标识的情况下从事驾培活动。
今年以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坚持问题导向,合理安排执法队伍和执法时间,通过夜间执法与错峰执法、路面稽查和精准执法、市局统一与区县联动等方式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的方式,特别是紧盯周末、节假日以及学生暑假等驾培高峰期,在违规培训多发路段和场所守点督查,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先后查处驾培案件36宗。
法律链接: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
(二)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
(三)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