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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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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车网约车如何融合发展?我市修订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 2020-07-03 16:08
  • 来源:汕头+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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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融合,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我市去年启动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工作,并形成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草案)》,于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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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方便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出现了一种新业态——网约车。网约车以其方便快捷、高品质、多样化和差异性出行的经营模式,在各地逐步兴起,但也出现了网约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申请许可、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驾驶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这些情况既冲击了正常营运秩序,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也带来了安全隐患。与此同时,传统巡游车领域虽经过多次整治但效果依旧不佳,不压表、多收费、拒载及外地出租汽车非法载客等现象依然存在,社会各界对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呼声强烈。

      本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草案)》对出租汽车概念重新定义,明确条例适用对象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出租汽车的定位,规定市政府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对于运力规模,根据巡游车和网约车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对巡游车继续实行运力指标总量调控,明确巡游车辆经营权配置应把企业综合素质、服务质量信誉作为主要条件,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而针对网约车经营灵活的特点,在确保其规范经营的基础上可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资源配置。

      《条例(修订草案)》从两方面推动传统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一方面是统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管理,将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合并规定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两类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统一背景核查机制、统一发证、统一注册等;并规定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以此促进驾驶员队伍素质的提升。另一方面是统一基本客运服务要求,对出租车经营者规定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使用合规车辆、配备合规驾驶员、按规定投保、利用车载智能终端实行管理、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等;对出租车驾驶员规定应随车携带证件、保持车内外整洁,以及不得违规拒载,不得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不得违规中断运送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更换车辆,不得故意绕道、不得出租、转借、涂改营运证件、不得超出许可区域经营,不得对投诉人实施报复等。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合作,推动巡游车转型升级,探索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在价格管理模式改革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巡游车运价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通过电信、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巡游车巡游揽客、站点轮排候客的,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通过电信、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约服务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从而在价格管理模式上为巡游车进一步松绑,在运价方面为加快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同时规定,主管部门在制定运价和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通过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转载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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