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六部门关于开展道路客运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省道安办关于开展“严管严控三个月”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强化多部门联勤联动,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聚焦重点营运车辆、重点监管区域、重点时间节点,持续加大路面巡查与科技执法力度,严查严处各类非法营运,连续查处多宗非法营运案件,有效保障了市民旅客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一:私家车有偿承接旅游包车业务,多部门联合查处
10月20日上午,龙湖大队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在辖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陈厝合XX酒店门前路段成功查获一辆非法营运小型普通客车。经询问调查,司机陈某驾驶粤DDJXXX8小型普通客车(9座)运载8名杭州游客准备从陈厝合XX酒店前往南澳岛。游客证实,他们是组团参加了潮州市XX旅行社“潮汕4天游”(10月19日—22日),旅游费用每人3000元,费用已由潮州市XX旅行社收取。陈某表示本次运输是受其表哥黄某委托,其不是车辆所有人,现场无法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且对运输具体费用表示不清楚。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车辆并通知黄某到交通执法部门配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趟行程是由潮州市XX旅行社委托黄某派车负责运输保障游客全程旅行。黄某因个人有事让其表弟陈某开着自家非营运性质车辆负责接送,每天运费600元由黄某收取,陈某未收取任何费用。黄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立案处理。

案例二:依托高频预警线索,精准查处非法营运9座小客车
10月13日上午,高速公路大队联合汕头交管支队高速一大队在G15汕汾高速汕头收费站开展联合执法,根据高频预警线索依法对粤DD2XXX9小型普通客车(9座)实施检查。经询问调查,车上6名乘客分别通过某商旅平台报名参加“潮汕四天游”旅行团;司机张某经汕头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介绍承接该团接送业务,由司机联系搭载乘客,全程运费2400元由旅行社支付。张某现场不能提供该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立案处理。

案例三:电话约客跨市营运,无证载客车辆被依法查扣
10月9日上午,港航大队执法人员在龙湖区珠池路与庐山路交界处巡查时,发现粤D0XXXA小型普通客车(9座)载有1名女乘客停靠在路边等客,疑似非法营运,执法人员随即上前亮明身份并进行例行检查。经询问调查,乘客证实其系通过电话联系该车司机吴某,约定从汕头龙湖区珠池路搭乘该车到惠来靖海,运费5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吴某现场不能提供该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立案处理。

案例三:朋友介绍不靠谱,跨省旅游坐的却是“黑车”
10月6日14点02分,金平大队执法人员在汕头市金平区同益路与中山路交界处巡查时,发现湘G0XXX1小型普通客车(7座)载有3名乘客在路边停靠,疑似非法营运,执法人员随即上前亮明身份并进行例行检查。经询问调查,乘客证实其是从湖南来汕头游玩的旅客,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徐某,由徐某驾驶湘G0XXX1小车负责他们三天(10月4日—10月6日)的载客服务,运费每天600元,共计1800元,口头协议费用行程结束后支付给徐某。徐某现场无法提供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以及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立案处理。

案例四:组织“潮汕五天游”,承运车辆和司机却无相应合规营运资质
10月7日10时40分左右,机动大队执法人员在龙湖区妈屿岛景区及周边路段加强巡查,在妈屿岛停车场发现粤VDBXXX0小型普通客车(7座)正在下客,疑似非法营运,执法人员随即上前亮明身份并进行例行检查。经询问调查,该车载有乘客2名,乘客是参加XX旅行社“潮汕五天游”(10月6日—10日),旅游费用3398元(包含交通费)。驾驶员漆某现场承认其是本次运输活动的承运人,运费全部由其本人收取。漆某现场无法提供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以及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扣押涉案车辆并立案处理。

在查处以上案件中,执法人员坚持执法与普法同步推进,结合非法营运引发的典型事故案例,向乘客宣讲乘坐“黑车”的各类安全风险,普及道路客运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转运乘客。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提醒:广大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要坚守法律底线,依法依规营运,文明周到服务;广大市民旅客要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出行选择正规客运车辆,共同维护良好客运市场秩序。
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有什么安全隐患?
隐患一:车辆不具备营运资质,权益无保障
非法营运车辆往往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问题,无法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此外,非法营运方使用的车辆为“非营运”性质,不能按照营运车辆相关要求购买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乘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隐患二:驾驶人安全意识差
非法营运车辆的驾驶人通常来说并不具备驾驶正规营运车辆的资质,未经过岗前安全培训,安全意识较差。还有一些驾驶人是临时雇佣的,其对行驶路线不熟悉、缺乏经验,一旦遇到紧急情况,这些驾驶人往往无法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后果。
隐患三:多拉快跑,加剧危险
从事非法营运的当事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选择多拉快跑,将交通安全抛之脑后,疲劳驾驶、超员搭载、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更为突出。
隐患四: 随意加价,损害乘客利益
许多非法营运司机在乘客上车后要求加价,提出要返程费、车费补贴、高速费、停车费等,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2025年修正,2025年7月4日公布并施行)
第五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文稿统筹:办公室;图文:龙湖大队、高速公路大队、港航大队、金平大队、机动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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