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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开展暑假期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执法整治行动
  • 2026-07-24 16:0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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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市交通运输执法局紧盯暑假期间驾培高峰实际,聚焦驾培行业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执法行动,切实整治驾培机构的违法经营乱象,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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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各级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巡查,对违规行为多发的机构、路段和场所,通过日常巡查执法、夜间时段错峰执法、重点部位突击执法等方式开展执法监管。同时,坚持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的工作思路,组织开展了全市统一执法行动1场,到潮南区开展执法协作2场,严厉打击驾培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使用无证车辆开展培训、未在备案场地或指定路线培训、异地培训、培训记录造假等违法经营乱象问题,进一步提升执法整治威慑力。阶段来,累计查处驾培案件2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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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使用不具有统一标识的私家车从事驾培活动

      日前,机动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龙湖区凤凰山路东侧之一汕头市XX科技培训有限公司教练场时,发现该教练场有一部车牌号为粤D97XXX的私家车正在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科目二)。执法人员上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车上学员及教练员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车上两名学员正在进行科目二训练,均是在汕头市XX科技培训有限公司报名。教练员吴某承认是由汕头市XX科技培训有限公司委派其使用该车辆对学员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科目二)。汕头市XX科技培训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具有统一标识的粤D97XXX小型轿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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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教练车到备案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

      日前,龙湖大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到龙湖区东南路与东横路交叉口正东方向232米时,发现粤D23XX学教练车正在该处一闲置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科目二)。经询问调查,现场学员承认其是澄海区XX驾校的学员,正在进行科目二练习。教练员王某承认其是汕头市澄海区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有限公司教练,该公司注册地为汕头市澄海区,该公司备案的训练场地均在汕头市澄海区,现训练地(龙湖区东南路与东横路交叉口正东方向232米左右闲置空地)在其公司备案地以外,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汕头市澄海区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粤D23XX学教练车到备案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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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

      日前,金平大队执法人员在金平区大学路路段夜间巡查时,发现一辆教练车粤D31XX学有学员正在该路段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科目三),教练员在副驾驶位陪训,该车训练路线为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执法人员随即上前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教练员和学员进行询问调查。

      经询问调查,学员表示其是在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报名培训,执法检查时正在进行科目三训练。教练员翁某确认了学员提供的信息,当天培训是由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指派其使用粤D31XX学教练车对学员进行培训。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粤D31XX学小型轿车未在指定的路线开展培训业务,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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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日前,潮南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司马浦镇小西洋工业区一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学员陈某正使用粤V915XX小型轿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科目二)。经查,陈某表示在XX驾校报名缴费4480元,已在河源通过科目一考试,XX驾校的经营者是何某,该车由其提供。现场何某承认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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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到期后,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地点检查,发现学员李某正使用粤D696XX小型轿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活动(科目二)。学员李某向教练陈某缴费4800元,该车由何某提供,XX驾校仍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何某涉嫌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何某立案处理。

      

            法律链接: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备案地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场地培训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道路行驶培训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

      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到备案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

      (二)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

      (三)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学时收费标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设立中心城区机动车驾驶训练路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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