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上午9时55分,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高速公路大队联合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汕头收费站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行动中,一辆号牌为粤DDA9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因多次出现在公安预警系统,被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例行检查。

经现场核查,该车驾驶员张某正从事载客营运,车上搭载了5名来汕旅游的乘客。执法人员通过询问乘客了解到,这趟行程是乘客通过“小红书”APP联系到一家名为“XX优享包车游”的网络约车平台,由该平台指派司机张某负责接送。当天,乘客从潮州某酒店上车,计划前往南澳岛进行环岛一日游,全程费用共计550元,包含高速公路通行费和南澳大桥过桥费。

当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张某出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时,其现场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运营资质证明。因张某驾驶粤DDA9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予以暂扣,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同时,为保障旅客后续行程不受影响,执法人员积极联系“某优享包车游”平台方,要求其安排合法合规的车辆对滞留旅客进行转运,受到旅客好评。(文稿、图片:高速公路大队)
温馨提示
1. 拒绝非法营运,守护出行安全。非法营运方使用的车辆为“非营运”性质,不能按照营运车辆相关要求购买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乘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广大群众出行请选择合法合规交通工具,主动拒绝乘坐“黑车”,如遇到非法营运车辆,请拨打12328投诉举报。
2. 坚守法律红线,合法合规经营。广大驾驶员务必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客运经营者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格,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如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从事非法营运,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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