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 图片新闻
分享到:
以案释法|某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依法查处!
  • 2026-04-23 17:00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   今年以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聚焦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核心主线,统筹推进常态化巡查、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累计查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案件20宗。同时,通过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倒逼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了行业安全监管基础,有效防范化解了道路运输重大安全风险,切实筑牢了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防线。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9日,根据《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被交通运输部通报的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情况的通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汕头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主要负责人杜某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杜某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汕头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杜某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和《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2021)第四条的规定,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焦点问题】

      在交通运输领域,货运企业“两类人员”无证上岗问题较为突出:部分人员对安全考核重视不足、多次考核不通过;部分企业虽有任职任命文件,但相关人员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书。

      从近年安全生产事故来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匮乏、管理组织能力不足、现场指挥调度不力、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是引发交通运输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述问题集中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短板。

      【工作启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做到懂经营、善管理、守安全,其专业能力直接决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推动者和落实者,“两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成为安全生产“明白人”,才能时刻绷紧安全弦、严守安全底线,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部门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大道路运输“两类人员”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宣传力度,围绕办证、服务、监管全链条强化企业帮扶指导,切实解决无证上岗问题。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执法联动,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文稿:执法管理科提供)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