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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无证经营还加价,严查严处!
  • 2026-03-26 22:2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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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一位来汕旅游的沈先生拨打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并在某短视频发布视频反映:其和家人来汕旅游时,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叫车后,却遭遇司机线下加价且态度恶劣,对此十分不满,要求查处该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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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投诉后,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落实交通执法队伍进行核查。经电话联系乘客并对驾驶员调查询问,驾驶员魏某承认:事发当日其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到订单,因当时是中午,便要求乘客补偿25元作为午餐费,见乘客不同意后,与乘客沟通方式不当,就说了几句态度不好的话。

      经调查,魏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驾驶的粤DFF4XXX小型轿车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魏某存在“使用未取得合法资质车辆和从业资格证件,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向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派单”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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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某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FF4XXX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涉嫌提供服务的粤DFF4XXX车辆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魏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3000元和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该投诉及相关违规经营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执法局联合约谈涉事网约车平台,要求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运营管理与驾驶员培训,严禁向不合规车辆及人员派单。目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已与涉案司机解除服务合作协议,通过媒体向乘客致歉,并作出整改承诺。同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汕头电视台对该事件及查处结果予以公开曝光,警示网约车行业及从业者引以为戒、严守合规底线。经电话回访,乘客对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做法和所作出的处罚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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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运输安全事关民生,规范经营是行业生存底线。 对于无证经营、乱加价等破坏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坚持“零容忍”态度,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强化日常监管与联合执法,严查严处各类非法营运行为,切实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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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通过正规网约车平台预订车辆,拒绝乘坐无证无牌、手续不全的“黑车”。如在出行过程中遭遇乱加价、拒载等行为,请及时保留行程记录及相关证据,并拨打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第一时间介入核查处理。

      郑重提醒:合规经营是长久立足的根本,文明服务是赢得口碑的基石。广大网约车经营者和从业者切勿心存侥幸,违规行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运营、文明服务,为市民出行提供良好出行体验,助力汕头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法律链接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025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二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二):不得提供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违规收费。

      第五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三):使用未取得巡游车道路运输证或者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之(二):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文字由办公室统筹,图片部分来源于汕头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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