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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合法运营,双证齐全是前提
  • 2024-12-16 17:07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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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车辆应取得网约车运输证,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平台公司更应该严格规范运营管理。

      近期,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保持高压态势,聚焦“三项重点整治内容”,严查严处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同时,坚持“一案双查”,根据路面查处的非法营运网约车案件倒查派单平台,对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等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5日12时54分,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机动大队科学调配执法力量,在午休执法力量薄弱时段积极开展“错峰执法”。执法队伍在巡查到金砂东路金海湾大酒店周边路段时发现,粤DDD7XXX小型轿车停在金海湾大酒店附近路边上客2名,行迹可疑。执法人员在亮证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司机卢某和乘客进行调查询问。乘客和司机均承认是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下单和接单,从金砂东路到潮阳区谷饶镇政府,相关订单已经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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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积极开展“错峰执法”,严查严处网约车非法营运行为(图片由机动大队提供)


      经进一步调查,粤DDD7XXX小型轿车非卢某所有,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卢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已于2024年4月份到期。

      因卢某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D7XXX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卢某拟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卢某现场无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扣押该车辆,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针对该案涉及的网约车平台存在给无证车辆派单的情况,执法人员对平台所属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补充调查。2024年12月13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江某接受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江某证实“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的运营主体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并承认卢某事发当日驾驶粤DDD7XXX小型轿车是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的派单进行运输服务。

      卢某涉嫌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D7XXX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合法资质两起案件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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