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市民安全通畅出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持续加强辖区重点路段路政执法巡查,以“零容忍”的态度整治各类任性占道违法挖路施工的违法行为。
近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金平大队执法人员在省道233线潮汕路路段与南澳路交界开展路政执法巡查时,发现该路段的人行道被围挡施工占用,现场未悬挂相关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公示牌,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开展调查。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调查。(图片由金平大队提供)
经现场勘查,施工方在该路段设置封闭围挡时,侵占了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占用人行道长4.13米、宽2.08米,共占用人行道8.5904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要求涉事单位配合调查。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图片由金平大队提供)
经调查,该工程是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汕头市某有限公司,施工项目负责人邱某某承认为了尽快赶工,尚未办理占用道路许可,存在施工项目占用公路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向该负责人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占道施工行为的相关规定,如施工需要,应尽快办理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执法人员向施工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图片由金平大队提供)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认为该施工单位实施了建设单位擅自占用公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处5000元罚款。
违规占道、挖路施工等是近年来城市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将继续重拳出击查处各类任性占道违法挖路施工,重点整治未经许可擅自占挖道路,超范围、超期限占挖道路,不按规定围挡施工,施工完毕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占路问题,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呼吁各道路建设单位和沿路企业及居民,树立爱路护路意识,共创良好交通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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