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一直是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监管的重点,也是阶段来系统防范化解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的重点内容。日前,一辆普通轻型厢式货车在某建筑工地给工程车加油后准备撤离时被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5月22日10时40分,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机动大队执法人员在汕头市万吉工业区龙江路巡查时发现一辆停在某建筑工地的普通轻型厢式货车形迹可疑,随即上前对其检查。经检查,司机郑某驾驶粤D960XX普通轻型厢式货车,从潮州市运输柴油到汕头市万吉工业区某建筑工地给工程车加油。车厢内加装加油枪和计量设备及固定式大型储油罐一个,储油罐内有柴油400升左右。当事人郑某现场不能提供粤D960XX轻型厢式货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暂扣该车辆。目前,交通执法人员已积极协同涉案当事人对剩余柴油进行安全转运,并责令郑某对私装的储油罐、加油枪和计量设备进行拆除,恢复车辆原貌。后续案件的处理工作在进一步办理中。
非法运输危险货物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今年以来,全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积极防范化解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安全风险,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作为执法监管重点,先后查处非法运输成品油案件20宗。
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温馨提示:
一、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需持有下列证件和标志
1.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2. 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
3.质量技术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4.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
5.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
二、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下列证件
1. 驾驶员: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 押运员: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押运员证)。
相关法律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