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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开展危运专项整治,8辆危运车辆被查处
  • 2020-11-13 16:19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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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非法运输危险货物车辆。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12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组织执法力量采取流动巡查、定点检查、蹲守监管等多种方式在辖区内各主要干道,高速路口开展危运车辆专项检查行动。共检查危运车辆23辆台,立案查处8宗,暂扣非法运输危险货物的普通货车2辆,责令整改恢复车辆原状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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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不能提供当次运输危险货物的路单

      案例1:2020年10月27日9时45分,执法人员在汕汾路正大体育馆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许韦某驾驶闽F952XX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次氯酸钠26吨,现场司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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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2020年11月3日16时27分,执法人员在汕头市泰山路高速路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蔡锦某驾驶粤D3K5XX小型货车,从潮安庄陇大众气站运载49±1KG液化石油气20瓶和13KG液化石油气78瓶共98瓶到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该车驾驶员能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IC卡,但不能出示本人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也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押运员纪焜某现场也不能出示本人危险品运输危险品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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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2020年11月7日16时56分,执法人员在汕头市泰山路万泰加油站旁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余镇某驾驶赣D7H8XX轻型普通货车载有180±0.5公斤乙酸丁酯21罐,从汕头市兄弟化学品有限公司运往潮州庵埠,该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经现场上网查询,该车有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能出示本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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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案例4:2020年11月5日,龙湖大队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移交粤DR94XX轻型厢式货车涉嫌违法运输危险货物案件。经进一步调查取证,驾驶员王广某承认他从2015年开始自己运输柴油去卖,2017年开始雇佣王创某运输柴油去卖。2019年10月8日民警在对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西南村西南小学往东100米处的临时建筑进行检查时,受王广某的指派,王创某正在给粤DR94XX轻型厢式货车上改装的油罐里加装柴油,当时要加2吨柴油运输至坝头卖给当地的渔民。王广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粤DR94XX轻型厢式货车没有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执法队伍依法现场扣押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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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2020年11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有一辆号牌为粤D161XX轻型厢式货车在潮汕路粤华工业区涉嫌从事非法事危险货物运输,要求执法部门查处。龙湖大队一网格值班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于15时13分在潮汕路月华工业区附近对粤D161XX轻型厢式货车进行调查。经查该车车上运载有载有4个容量为180KG的正丙酯、1个容量为180KG乙酯和1个容量为180KG丁酯。驾驶员林少某现场无法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本人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员林少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扣押并要求当事人转运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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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七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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