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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开展驾培行业乱象集中整治,10天查处14宗案件
  • 2020-10-22 23:03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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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在“创文迎国检”“十一”长假连续奋战后,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针对辖区驾培行业乱象有所抬头的情况,抽调精干执法力量,专项开展驾培行业乱象集中整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突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场地培训是否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两项内容,重点对辖区内的15家驾培训练场地进行突击检查。在为期10天的专项行动中,累计查处驾培案件14宗,查扣违规教学驾培车辆6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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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查处情况如下:

           永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粤D770XX,顺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粤D5R3XX,嵩山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粤D7V2XX、粤D227XX,汕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粤D30XX学、粤D357XX均存在涉嫌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金海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粤D12XX学教练车、隆平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粤D39XX学教练车均存在没有在报备场地从事教学活动。

    微信图片_20201022185653_副本.jpg微信图片_20201022185620_副本.jpg微信图片_20201022185558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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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驾培场地管理、车辆管理等问题,龙湖大队已相继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向相关驾培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落实整改。下一步,龙湖大队将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常态化管理,采取不定时随机检查和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方式,加强辖区驾培行业的监管,促进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法律链接: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文: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场地培训应当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进行,道路行驶培训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取得教学车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

      (二)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

      (三)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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