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566688422H/2024-00221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11-05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1401号)的公告
2024-11-05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1401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5  浏览次数:-

陈志强(身份证号:440509********0810):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4〕0140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4年7月1日,接市民投诉,经调查,被投诉车辆是粤DD30813小型普通客车,当时驾驶该车的是陈志强;陈志强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平台注册快车司机,有一笔订单的时间为2024年7月7日17时36分,出发地为锦华花园C区,目的地为潮阳区和平镇白石居委广汕路路南,其收取运费31.72元。经查证,陈志强已将其在该平台所得运费“提现”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经查实,陈志强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粤DD30813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陈志强于2024年7月7日17时36分在汕头市区有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DD30813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陈志强的本次违法行为属12个月内第一次查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相关证件及证明、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详情、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拟办单、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清单(共30页)等证据为证。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5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