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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566688422H/2023-00169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6-21
名称: 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严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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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严查!”

发布日期:2023-06-21  浏览次数:-

  为切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执法局聚焦关键环节,紧盯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群众出行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1: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机动大队在泰山路与东厦北路交界处进行巡查时,发现一车牌为粤MW2XXX(粤M8XXX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疑似擅自加高车厢栏板。经初步调查,该车装载有碎石,车辆栏板实际高度与登记高度不符,涉嫌擅自改装。经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0.460吨,车辆轴数6轴,限重49.00吨,超限重量1.460吨,涉嫌超载运输。当事司机表示,其为躲避称重检测,未走高速货运称重检测车道,而是通过普通ETC车道进入高速。执法人员依法将该超载案件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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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图片由机动大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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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图片由机动大队提供)


  案例2: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金平大队联合交警部门对一辆粤MG6XXX(粤MEXXX挂)车辆疑似超限运输进行的行为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车辆还存在涉嫌擅自私自改装、加高栏板的行为。目前,金平大队已对该车辆涉嫌擅自改装加高栏板的行为进行立案,并对当事司机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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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超限运输及非法改装的货车。(图片由金平大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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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图片由金平大队提供)


  案例3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龙湖大队在龙湖区昆仑山路一商铺附近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车牌为粤MS5XXX(粤MG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疑似擅自加高车厢栏板。经现场调查取证,当事司机何某某驾驶该车运载石子,从梅州准备前往汕头市某公司。何某某证实粤MS5XXX(粤MG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是由该车车主曾某某交由其进行本次营运,车主曾某某是兴宁市黄陂镇某车行的经营者,其中粤MG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身拦板是司机何某某于今年4月份擅自改装加高的。经实际测量粤MGXXX挂,对比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车身拦板被擅自加高300mm。因当事人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登记保存粤MS5XXX(粤MGXXX挂)车辆。目前,执法人员已责令涉案当事人自行恢复车辆原状,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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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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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图片由龙湖大队提供)


  案例4: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高速公路大队在G78高速月浦收费站入口执法巡查时,发现一闽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车厢板高度有明显改装情况。经调查,闽F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是龙岩市永定区某有限公司,该车有取得《道路运输证》。闽F号牌挂车的车厢栏板原尺寸是600mm,加高了300mm,加高后该车厢内栏总高900mm。因该公司涉嫌擅自加高车厢栏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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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图片由高速公路大队提供)


  今年以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根据辖区内货运车辆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进行科学部署,通过在大货车集中路段设置检查点以及流动巡查的方式,加大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的打击力度,切实做到发现一起,严处一起,绝不姑息,真正把大货车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同时,采取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形式,利用与驾驶人面对面的有利时机,开展交通安全常识以及恶劣天气下货车安全行车常识宣传工作,督促货车驾驶人遵守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引导驾驶人始终树牢安全意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接下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货车的检查力度,重点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改型、加高载物护板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遏制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全力保障辖区道路运输安全。

  在此,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呼吁广大货车驾驶员:要严格遵规守法、谨慎驾驶,及时检修车辆故障,保障车况良好,不驾驶“病车”上路,严禁非法改装、超限超载;驾车行经长下坡、弯道、交叉路口等特殊路段,要注意减速慢行、按规定让行,保证安全通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