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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头市金融工作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汕头市金融工作局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组织机构:包括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职能和联系方式;

  2、部门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和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后确认为需要主动公开的各类业务文件;

  3、行政执法:本单位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需主动公开的信息;

  4、办事指南:包括我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5、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及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信息和通知公告等;

  6、财政预决算:本单位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均需发布上一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公开方式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主要通过汕头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门户网http://www.shantou.gov.cn/jrj/开设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汕头市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汕头市金融工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1、栏目导航:在门户首页设置政务公开一级栏目,在此栏目下设“组织机构”、“部门文件”、“行政执法”、“办事指南”、“工作动态”、“财政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其他”八部分。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金融工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汕头市海滨路13号国信大厦五楼

  办公电话:0754-88524937

  传真电话:0754-8852495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电子邮箱:stjrjbgs@126.com

  邮编:515041

  (二)提出申请

  向汕头市金融工作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市金融局http://www.shantou.gov.cn/jrj/门户网站上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⑴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⑵ 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⑶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⑷ 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的申请,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话咨询。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政府信息。

         4、互联网登陆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36/choice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自登记之日超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金融工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同重复答复。

  (五)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向有关总该投诉、举报。

  (二)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电话:0754-88524937,电子信箱:stjrjbgs@126.com。  


  附件: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