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推动汕头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全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新标杆,在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中赶超进位,我区结合实际起草了《汕头综合保税区2022年度推动外贸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现将《汕头综合保税区2022年度推动外贸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详见附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综保区专栏全文公布,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10月20日前反馈到综保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通讯地址:汕头市濠江区广达大道中段汕头综保区管委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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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汕头综合保税区2022年度推动外贸高水平开放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推动汕头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全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新标杆,在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中赶超进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跨境电商类企业规模发展奖励
对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予以人民币20万元的规模奖励。进出口总额每提升5000万元,对应予以人民币10万元的规模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二、加工贸易类企业规模发展奖励
对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予以15万元人民币的规模奖励。进出口总额每提升5000万元,对应予以人民币7万元的规模奖励。
三、保税物流类企业规模发展奖励
1.对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且实际物流在汕头综合保税区的,年进出口总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予以人民币18万元的规模奖励。进出口总额每提升2000万元,对应予以人民币7万元规模奖励。
2.对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但实际物流不在汕头综合保税区的,年进口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予以人民币15万元的规模奖励。进口额每提升2000万元,对应予以人民币6万元规模奖励。
四、业态创新类企业规模发展奖励
1.对开展市场采购的企业,年出口总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予以人民币30万元的规模奖励。出口总额每提升5000万元,对应予以人民币8万元规模奖励。
2.对开展首单创新业务并经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年度业务达到人民币5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予以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规模奖励。
3.对开展跨境电商“前店后仓”业务并新开设门店的,如新开设门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的SKU(库存量单元)不少于1000个并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每个新开设门店奖励人民币40万元。
五、相关要求
1.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汕头综合保税区,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机构。
2.企业已享受“一事一议”特殊政策的,按“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企业当年内已享受区内其他政策支持的,其相关联数据不重复纳入本政策措施。
3.享受本政策措施的企业,须当年度在广东省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出具的《企业诚信信息记录》中无严重不良记录。
4.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本政策措施条款内所称“以上”、“达到”、“不少于”均包括本数。
6.本政策措施条款所称进出口额,指纳入汕头综合保税区海关统计数据的进出口额。
7.本政策措施由汕头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8.本政策措施适用时间为2022年1—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