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局,人行汕头中支、汕头银保监分局,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广发银行汕头分行、粤财普惠金融(汕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一步规范我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提高金融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效率,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汕经信〔2018〕2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与现实条件不相适应相关内容做出修正,提升资金运管水平,有关内容修正如下:
一、部门名称修改。《管理办法》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其简称修正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其简称修正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专业名称修改。《管理办法》中“贷款基准利率”修正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本项贷款申请的审批情况,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完成相关事项办理手续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应将需要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已发贷款报备函在每月10日前集中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报备函进行确认批复,将符合条件的贷款纳入信贷风险资金补偿范围。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平均贷款发放额度低于该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协议额度的4倍的,可取消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资格。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按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放款量考核结果进行资金分配管理,排名靠前的商业银行可获得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存放的资格,资格名额不超过两个。
(一)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贷款累计总额须达到该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协议额度的4倍以上。
(二)资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可根据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贷款累计总额调整该机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存放额度。
(三)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原则上三年一签,如金融机构当年完成业绩考评不合格,经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后,取消合作资格,资格增补方式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
《管理办法》除以上内容修正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汕工信〔2021〕255号)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