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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5555974461/2022-0007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0-08-11
名称: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汕工信〔2020〕141号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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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0  浏览次数:-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局,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将《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11日    

  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精神,发挥工业设计的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参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工业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或对产业发展进行设计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科研院校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或工业设计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市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应用“互联网+”模式程度比较高,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六)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七)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八)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8项以上或获得市级或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九)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应用“互联网+”模式程度比较高,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

  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市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8项以上或获得市级或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科研院校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研究机构、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领域知名度较高。

  (三)成立工业设计中心或开设工业设计类专业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职人员,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应用“互联网+”模式程度比较高,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市行业领先水平,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七)工业设计成果显著,在全市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主要设计成果实现了产业化,市场认同度较高,为制造企业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好的社会价值。

  (八)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8项以上或获得市级或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九)近两年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布论文3篇以上。

  (九)两年内与科研院校、行业协会、设计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并进行过工业设计相关产学研项目合作。

  (十)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符合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设计企业/机构、科研院校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属区(县)工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以及后三年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

  (三)其他有关工业设计投入、产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进行审核,书面提出推荐意见对申报单位进行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结果确认后,对拟认定名单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授予“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复核一次。

  第十五条 接受复核的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经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进行复核,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十六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区(县)工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工信〔2020〕141号)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