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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55594746/1411-00202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4-09-24
名称: 关于公布汕头市第二批淘汰电机回收定点单位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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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汕头市第二批淘汰电机回收定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4  浏览次数:-

保税区、高新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局,汕头市平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西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工〔2013389号)以及《关于公开遴选淘汰电机回收定点单位的通知》(汕经信函〔2014108号)的有关要求和电机能效提升工作需要,经企业申报、属地经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我局确定汕头市平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汕头市潮南区西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汕头市第二批淘汰电机回收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定点单位承担我市辖区内按国家工信部《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明令淘汰低效电机的定点回收处理工作,以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电机能效提升工作要求应由其承担的事项。我市淘汰电机相关企业可选择名单内的定点单位参与本企业淘汰电机回收工作。

二、有效期

定点单位资质有效期限为两年,时限原则上由名单公布之日至20151231日止。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电机能效提升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相关淘汰电机企业应将明令淘汰的电机统一交由定点单位回收处理,确保不流入二级市场。

(二)定点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遵守申报承诺独自回收处置淘汰电机,不发生任何形式的转包行为;确保回收电机在企业自身拆解场地进行破坏性解体,不再使用或流入二级市场,拆解和储存场地实行有效监控;设立拆解和物品流向的管理台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收淘汰电机,并在回收后7日内向原电机使用企业开具淘汰电机处置证明材料;按照市场实际并与淘汰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电机回收价格,不得恶意竞争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定期向市经信局上报电机回收及处理情况。有效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完成有效期内相关电机的定点回收处理。

(三)定点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淘汰电机回收处理能力建设,充实技术力量,配备专业设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协助淘汰电机企业做好回收处理工作。

(四)我局对定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所公布的定点单位回收处理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定点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遵守承诺等情况,将予以通报并取消回收处理定点单位资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定点单位所在区经信部门应加强对回收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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