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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汕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8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汕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头市公安局网站(网址:  http://www.shantou.gov.cn/gaj)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职权及依据。

  4.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本机关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本机关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5.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等。

  6.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工作信息,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7.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活动的主要情况;本机关公务员及辅警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汕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方式: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hantou.gov.cn/gaj)、汕头公安微博号、汕头公安微信公众号。

  3.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办公室(宣传科)。

  联系地址(信息查阅场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黄河路88号。

  办公电话:0754—88965338

  邮政编码:515041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4015/choice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汕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电子版可通过汕头市公安局网站(网址:https://www.shantou.gov.cn/stsgaj/gkmlpt/guide)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有效身份证明、邮编、通信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电子邮箱;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汕头市公安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在汕头市公安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审查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1.《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汕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