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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534H/2023-00900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09-28
名称: 关于2023年迎国庆文化巡游活动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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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迎国庆文化巡游活动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9-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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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迎国庆文化巡游活动

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2023年迎国庆文化巡游活动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控,严密防范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对活动举办期间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0时起至2023年10月1日13时,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金平区海滨路全线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开展“宣传、商业、娱乐、试验、比赛、航拍”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区域:金平区海滨路全线及周边1公里范围。

  二、禁止飞行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动力悬挂滑翔、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及其他空飘物。

  三、实施管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严格落实管控规定。因医疗、体育、气象、警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080部队飞行管制室,联系电话0754-89820531)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在汕头市公安局治巡支队备案后(电话:0754-88964732),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四、实施管控期间,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严禁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或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飞区域的,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汕头市公安局    

  2023年9月28日  





转自“汕头公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