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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534H/2022-01351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11-07
名称: 汕头公安提醒:
拒不执行防控措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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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公安提醒:
拒不执行防控措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2-11-07  浏览次数:-


  昨天,汕头市公安局发布通告,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拒不执行政府《通告》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汕头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汕头市范围内拒不执行政府《通告》的下列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餐饮服务单位(含饮品店、小吃店、早餐店等)未停止堂食的;

  二、娱乐场所(酒吧KTV、卡拉OK、歌舞厅、游艺厅等)、电影院、剧院、室内游泳馆、健身房、网吧、台球厅、棋牌室、麻将馆、密室逃脱、剧本杀、足浴店、美容按摩院、美发店、洗浴中心、室内景点、图书馆、博物馆等密闭半密闭场所未暂停营业的;

  三、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未暂停线下教学,托育、托管机构未暂停服务的;

  四、各类货运站场、工厂企业、医疗机构、养老院、福利院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商业等场所未按规定核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的;

  五、未暂停举办各类会议、培训、演出、比赛、展会等聚集性活动的;

  六、未暂停举办各类民俗活动的;

  七、“红事”未停办、“白事”未简办、宴会还举办的;

  八、各类医疗机构未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私人诊所未暂停营业;零售药店未落实购买发热、咳嗽等药品人员实名登记报告制度的;

  九、酒店、宾馆(旅馆、民宿)和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场所未查验健康码绿码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的。

  公安机关指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11-6《汕头日报》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