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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534H/2022-00889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07-28
名称: 关于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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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7-29  浏览次数:-


  新的《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批准,并定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鉴此,汕头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在政府部门宣传新规实施、旧规废止中,部分市民误认为原《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废止是意味着我市中心城区取消了禁燃烟花爆竹的规定,没有真正了解《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内容和实施的意义。

  为巩固我市20多年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的成效,更好地推进《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实施。市公安局告知广大市民,根据《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规定,不在汕头市生产烟花爆竹,不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市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8日




新规与旧规的区别

调整内容

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新规)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旧规)

对禁燃区域设定作了调整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淮海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十类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禁止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罚作了调整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爆竹或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罚款予以明确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关于印发《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