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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534H/2021-0089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1-08-02
名称: 【我为群众办实事】潮阳公安机关连续破获电诈案件3宗,抓获10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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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潮阳公安机关连续破获电诈案件3宗,抓获10人

发布日期:2021-08-02  浏览次数:-

  近期,潮阳公安机关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为重点,坚持以打开路,打防管控齐抓,以“快破案、多破案”为目标,连续破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宗,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

案件详情

0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21年7月20日,潮阳公安分局反诈专业队联合铜盂派出所,在分局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铜盂镇某小区查获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窝点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彬(男,38岁,潮阳区和平镇人)、张某(男,28岁,湖北武汉人)、张某(女,28岁,湖北荆州人)、张某(男,26岁,湖北鄂州人)、张某龙(男,25岁,惠州人)、黄某霞(女,23岁,广西贵港人)、黄某乐(男,25岁,惠州人)等7人,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及电脑等设备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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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马某彬交代其雇佣张某等人于今年7月16日开始在该窝点利用在网络购买的企业微信群拉拢喜欢炒作虚拟货币的网友入群,后通过发布炒作虚拟货币的相关信息和其事先制作的链接,引诱网友进行注册,从而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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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张某(男,28岁,湖北武汉人)为湖北鄂州公安机关的网上逃犯,民警已联系湖北警方带回审查;其他6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已被依法办理刑事拘留。

平安君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7月21日,潮阳公安分局贵屿派出所根据“断卡”线索进行研判侦查,抓获涉诈银行卡持有人卢某宏(男,31岁,贵屿镇凤港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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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讯,卢某宏交代其将银行卡提供给同事吴某丰非法使用并牟利的行为。后经贵屿派出所循线深挖,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吴某丰(男,20岁,普宁市麒麟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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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吴某丰交代其将涉诈银行卡提供给朋友庄某海从事诈骗两次,涉及金额累计1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宏、吴某丰已被依法办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平安君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3.诈骗罪

  2021年7月26日,潮阳公安分局贵屿派出所在分局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潮南区司马浦镇某公寓抓获涉嫌诈骗罪的网上逃犯姚某炜(男,28岁,潮南区仙城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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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姚某炜交代其通过微信以帮忙考驾驶证为由多次骗取他人报名费的犯罪事实。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平安君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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