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汕市发改〔2016〕342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粮食局 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头市分行 关于市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粮食局 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市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粮食局 汕头市
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头市分行
关于市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储备粮动态管理,根据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5〕91号)及《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的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市级储备粮。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市有关单位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计划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活动。
第四条 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以代储企业自筹资金、保质保量、自主轮换、政府补贴费用的形式运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改局(粮食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公司)负责对与其签订代储合同的企业代储的动态储备粮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督促代储企业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汕头市分行(包括各支行、办事机构等,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农发行有关信贷政策,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动态储备粮代储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粮食企业,以及非市属国有粮食企业。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代储工作,自觉服从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代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一条 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动态储备粮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计划落实
第十二条 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下达或调整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市储备粮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十三条 承担市级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的市储备粮公司,按本细则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委托市属国有粮食企业和非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进行代储。
第十四条 代储动态储备粮的非市属国有粮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较大、信誉较好、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及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
(二)在本市从事粮食、饲料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能够提供粮食购进发票或合法依据;
(三)粮食饲料加工企业日加工原粮能力必须达到80吨以上,自有仓库(含租用,不含棚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2000吨;粮食经营企业自有仓库(含租用,不含棚仓)总有效仓容原粮不少于2000吨或成品粮不少于500吨。上述仓库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备案;
(四)近三年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储备粮代储企业实行代储条件认定的,由有代储意愿的企业自愿向市储备粮公司提出申请,市储备粮公司通过初审后报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联合发文确认。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粮食企业的动态储备粮代储计划,由市储备粮公司研究提出建议,上报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非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要求代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自愿向市储备粮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市发改局(粮食局),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效仓容、经营能力相适应。
第十八条 市储备粮公司通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非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提出承储计划建议,上报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下达实施,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十九条 代储计划的实施由市储备粮公司与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合同书”,合同书一年一签,代储企业必须保证代储期内储备粮油质量良好、数量真实。合同书具体内容由市储备粮公司拟定后报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条 动态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
(一)非市属国有粮食企业先与市储备粮公司签订委托代储协议;
(二)完成粮食收储入库后,企业应及时向市储备粮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成品粮除外),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
(三)市储备粮公司对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后,上报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联合确认,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二十一条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下达的代储品种、数量存储储备粮。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储备粮公司报告,经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二十二条 动态储备粮代储计划品种、数量等调整,由代储企业向市储备粮公司提出申请,并抄送市发改局(粮食局)。市储备粮公司初审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市发改局(粮食局)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并抄送市农发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储存及轮换
第二十三条 市储备粮公司运用动态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代储企业应按合同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二十四条 动态储备粮实行专仓、专堆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粮食混放。代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标识卡,标明动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标识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代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库点(仓房)的,应报市储备粮公司批准,抄送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代储企业应保持同一库区内动态储备粮的堆位、质量等级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动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代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帐、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进行明细核算,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代储企业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储备粮公司报送动态储备粮月报表。市储备粮公司审核汇总后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动态储备粮的储存时限应与粮食品种、质量等级相适应,并在代储合同中明确。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代储企业轮换动态储备粮时,应事先向市储备粮公司备案,原则上必须确保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少于代储计划规模的85%(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月底前必须确保在库数量与代储计划数量相符。质量、等级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代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代储企业负责落实动态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拨付给代储企业的动态储备粮费用,由代储企业用于支付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损耗等方面的支出。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并按不高于代储计划数量计算。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动态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同时,市财政局为动态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承担市级动态储备粮代储的企业每季向市储备粮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储备粮公司根据日常检查情况汇总,报市发改局(粮食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费用拨付到市储备粮公司帐户,再由市储备粮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代储企业帐户。
第三十三条 动态储备粮实行保证金制度。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在拨付储备费用时暂扣开始二个月的储备粮费用补贴作为保证金。协议期满,解除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还保证金。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态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动态储备粮:
(一)发生《汕头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情况;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七条 动用动态储备粮时,代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市有关单位的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供粮食,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费用由代储企业先行垫付,列入动用费用。
第三十八条 代储企业应保持全天候通讯方式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动用动态储备粮、日常监管等工作需要。动用动态储备粮无法联系到代储企业的(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拒不执行市下达的动用指令。
第三十九条 动用动态储备粮的费用支出,主要由动用时点代储企业在库粮食的库存成本价、合理利润和企业执行动用指令时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由代储企业事后提出申请,市储备粮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市发改局(粮食局)和市财政局,经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到市储备粮公司帐户,再由市储备粮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代储企业帐户。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市直国有粮食企业的动态储备粮代储计划退出,由储备粮公司报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四十一条 非市属国有粮食企业的代储合同期满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代储企业在代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市储备粮公司提出是否继续代储动态储备粮的书面意见,有政策性贷款的还需同时抄送提供贷款的市农发行;
(二)市储备粮公司将代储企业意见审核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三)市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和代储企业储备情况等因素,确定代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意见,批复市储备粮公司,并抄送市农发行;
(四)企业不再承储,在结清各项费用后退还保证金,代储计划同时收回。
第四十二条 市储备粮公司在日常履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储企业存在违反代储合同有关条款时,应核实相关情况后按合同处理,必要时报请市有关部门取消该代储企业动态储备粮代储计划。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动态储备粮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责成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立即纠正和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市储备粮公司负责建立动态储备粮巡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到代储企业对履约情况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检查发现违反合同条款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有关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费用补贴不予拨付。整改完成并经市有关单位确认后,费用继续按规定拨付。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月报表,未同步更新标识卡信息;
(二)未按规定建立及填写动态储备粮台账;
(三)因填写不规范,造成动态储备粮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四)视频监控出现故障,未及时维护;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组成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
(六)其他与日常管理规范文件要求不相符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动态储备粮代储计划,停止计付动态储备粮费用,并没收保证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代储企业动态储备粮代储计划申请。
(一)动态储备粮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二)擅自变更代储单位、存储库点(仓房);
(三)企业承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动态储备粮的承储要求;
(四)承储计划申请材料存在资料造假行为;
(五)单品种在库动态储备粮数量在任何时点低于市确定的代储计划规模最低比例;
(六)轮换进出行为未事先向市储备粮公司备案;
(七)虚报、瞒报动态储备粮品种、数量,账务造假;
(八)拒不执行市下达的代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九)利用动态储备粮进行对外担保和清偿债务;
(十)擅自终止代储合同;
(十一)因质量原因致使在库动态储备粮被有关监管部门查扣;
(十二)对涉嫌违法违规、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动态储备粮,擅自轮换、出库、移库;
(十三)被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扰、干涉相关单位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市储备粮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合同条款,并在代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八条 市储备粮公司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承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储备粮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国家机关、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动态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