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及濠江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决定》(汕府〔2026〕2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23号文”),我局于2026年8月19日在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在内的9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各功能区管委会”)实施。近期,《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6〕9号)出台,明确高耗能高排放(“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由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为严格落实省级政策规定,规范项目审批管理,现就上述下放事项作出补充公告如下:
1、市政府下放至各功能区管委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权,不含“两高”项目。
2、除“两高”项目以外,其余符合下放范围的项目,继续按照市政府23号文及我局原公告规定,由各功能区管委会在管辖范围内实施节能审查,并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3、市政府23号文、我局此前发布公告的内容与本补充公告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9月22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国政府网
无障碍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