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信息收集和监督投诉渠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发挥社会力量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作用,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营商办)现组织开展第二届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简称监督员)选聘工作,在择优续聘部分第一届监督员的基础上,公开面向社会选聘部分监督员,组建第二届监督员队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监督员从市场主体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媒体、法律职业人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城乡居民代表等人士中选聘。
二、选聘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二)关心汕头市发展,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参与监督员活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善于听取和反映企业、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据职责实施监督;
(三)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熟悉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知识储备;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素质和身体条件,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监督检查等活动;
(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专家学者应深悉国内外经济发展动向、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市场主体代表应在汕头市区域内投资兴办企业,在本行业有一定的经营活动。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
1.自荐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含有意向续聘的第一届监督员)按要求填写《汕头市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自(推)荐表》(见附件),承诺签名后将表格扫描,于2025年1月15日前发送至市营商办邮箱。
2.组织推荐。经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初审通过后,由被推荐人按要求填写《汕头市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自(推)荐表》(见附件),承诺签名及加盖公章后将表格扫描,于2025年1月15日前发送至市营商办邮箱。
(二)组织审核。市营商办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经验、能力、业务专长等因素择优拟聘。
(三)公开公示。市营商办对拟聘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将取消其拟任资格,另行补选。
(四)颁发聘书。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任人员颁发监督员聘任证书,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监督员工作属于社会志愿服务,无相应报酬,工作内容参阅《汕头市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zn8WzCpZDalaUoKabJmAw)。
(二)相关填报要求请参阅《汕头市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自(推)荐表》(见附件)。
电子邮箱:stsysb@163.com
联系地址:汕头市金平区跃进路28号
邮政编码:515037
联系电话:0754-88281241
汕头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