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粤府令第289号)精神和我市关于对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等文件要求,现行的《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市府令第117号)已缺乏上级层面法规依据支撑,同时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规定,我市从2016年2月1日起已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为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拟予以废止。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对废止《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市府令第117号)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23年1月30—2月28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0754-88179202
邮政编码:515036
邮政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人民政府大楼
附件:汕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doc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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