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22〕664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2号)文件精神,我局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布相关管理文件,请严格执行。
一、经清理,汕头市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目录见附件1;同时,我市依据粤发改规〔2022〕11号、粤发改规〔2022〕12号废止的文件转发或出台的其它价格管理文件一并废止。
二、请各区县认真组织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已不符合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的部分价格管理文件。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1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2号)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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