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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
  • 2020-10-27 15:0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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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评估工作的要求,我局会同市城管局对《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汕市发改〔2015〕349号,下称《收费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了有效期届满评估工作。有关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件基本情况

        《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城管局牵头起草,经第十三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文件伴随着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改革而出台,从改革收费制度入手,整合收费项目和收费环节,提高收费率和降低收费成本,有效解决了收费主体不统一、收费项目多、原收费标准执行时间较长、收费与成本相比存在不尽合理、收费方式落后、资金收缴渠道分散等问题。

         《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现已启动《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修订工作。

          二、制定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三)《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四)《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

        (五)《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

         (六)《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汕府令第166号)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经过分析评估,从整体上看,《收费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助力改善了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现状的迫切需要,逐步明确垃圾处理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垃圾产生者、排放者的责任,是每一个垃圾排放者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保障自身健康、改善居住环境,从而确立“环境消费”的公民意识,促进全民参与环境治理、保护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产生积极作用,基本实现了文件出台的预期目的,有修订并继续实施的必要。

        (一)合法性。文件内容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存在抵触的情况。

        (二)合理性。《收费管理办法》在设定的行政权力和责任相当,管理对象权利和义务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合理、恰当,适合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需要;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具体可行,具备可操作性,较好解决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完善性。从前期实施情况看,各项制度措施比较完备,切合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实际。在实施过程中,结合《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汕市发改〔2015〕350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深化指导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

        (四)实施效果。《收费管理办法》实施五年来,助力推进环境卫生收费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整合原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收费和垃圾终端处理费,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方式、统一收费票据和统一资金管理“六个统一”的原则,将中心城区原有的居民袋装垃圾收集有偿服务费、垃圾终端处理费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委托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原市自来水总公司)或有关单位代征收,扩大了收费覆盖面,提高了收费率。二是调整环卫作业有偿服务项目收费,环卫作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按“有偿服务、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定调价;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政府指导价格,规范收费管理行为。三是建立收费资金管理考核机制:1、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资金统一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2、加强收费资金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对收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分配到区和街道的资金不受挤占挪用,为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建议

          一是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所涉及相关单位已更名,应相应作修改。二是取得环卫作业服务资质的单位的表述与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有差别,为与上级有关文件的表述保持一致,应相应作修改。三是目前全国已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要求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实行亮证收费的条款应作修改。四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的要求及市政府有关决定,现已采用“三票合一”的方式使用专用收费票据,关于“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也应作修改。

           综上,为确保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章可循,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改革,为我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提供保障,有必要修订完善《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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