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函〔2022〕13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各公证机构: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司法局
2022年1月6日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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