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发改〔2016〕219号
(汕市发改规2016003号)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6〕28号)及《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的通告》(汕市发改〔2016〕36号,汕市发改规2016001号)已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予以废止,特此通告。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