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0006997649P/2021-00685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09-24
《市民营经济25条“百问百答”》之四:落实好各项支持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减税降费惠企措施
2021-09-24

《市民营经济25条“百问百答”》之四:落实好各项支持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减税降费惠企措施

发布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


问题1:我公司是一家餐馆,疫情期间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正常缴纳了增值税,但没有开具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我们已经缴纳的税款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和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规定,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331日。因此,你公司20211-2月提供餐饮服务,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在7号公告发布前,你公司已经就应予免税的餐饮服务收入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可以抵减你公司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问题2:我关注到国家近期出台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其中主要的适用条件规定了销售额的占比需超过全部销售额50%。请问这个销售额比重是指单项产品销售额占比还是合计销售额占比?

答: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条件规定的销售额是指文件所列举的九个行业的产品合计销售额。举个例子,某制造企业在20205月至20214月期间,“通用设备”的销售额占比为30%,“化学纤维”的销售额占比为20%,“非金属矿物制品”销售额占比为15%,生产其他产品销售额占比为25%,还有转让不动产销售额占比为10%。该企业20215月申请留抵退税时,“通用设备”“化学纤维”“非金属矿物制品”三类产品合计销售额占比为65%(超过50%),符合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相关条件,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可以按15号公告规定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